[南京園林綠化] 工程項目“疏于管理”問題透析
2024-12-04 瀏覽67次
重點工程建設歷來是政府重視、百姓關心的熱點。日前,小編對某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同時,對該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。小編認為,“疏于管理”是誘發(fā)重點工程建設出問題的病源,且在重點工程建設中,“疏于管理”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。
調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主要問題
“指揮部”遺留問題多
為了統(tǒng)一協(xié)調工程建設中的相關事項,重點工程大多設立了“指揮部”?!爸笓]部”在重大事項和突發(fā)事件的協(xié)調等方面發(fā)揮了重要的作用。然而,由于“指揮部”是個臨時機構,它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和弊端,給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所帶來的負作用是不容忽視的。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結束后,“指揮部”撤消,但很多未辦理工程結算資料和財務資料的移交手續(xù)。另外,筆者延伸調查與上述重點工程有業(yè)務關系的某縣“建設指揮部”的會計資料,發(fā)現(xiàn)也未上交,并存放在當時承擔記賬工作的個人手中。
投資不實
在對該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時,查出“多計投資成本”達2400萬元。主要為:一是收到國內、外設備供應商退還的設備款375萬元,且其本金和存款利息大部分變成了賬外資金,未沖減設備投資;二是將應計入損益的進口設備貸款利息、廣告設施費用、辦公費、招待費等計1926萬元計入了投資等。
部分資產損失
審計中發(fā)現(xiàn),上述重點工程建設期間財產損失達396萬元。主要有:設備及工器具盤虧132萬元、材料有賬無物105萬元、出售汽車凈損失53萬元以及設備和工器具報廢30萬元等。
管理不規(guī)范
建設期間,“指揮部”和建設單位“總公司”直接采購的材料分別為3545萬元和797萬元,建設單位未能提供材料的出入庫手續(xù),是由經辦人員、審批領導在發(fā)票上簽字后,直接計入建安工程投資的。采購合同、征地協(xié)議、收款收據(jù)存根、銀行支票存根、銀行存款對賬單、進賬單等存在缺失現(xiàn)象。有的單體工程無施工合同和工程結算審核報告,現(xiàn)存不完整的采購合同、征地協(xié)議、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等也未裝訂編目。
在工程完工后,對剩余材料也未辦理回收入庫手續(xù),形成的賬外物資未能得到妥善保管,部分電纜多年露天存放,已經無法使用。
出現(xiàn)問題的原因
“指揮部”自身的缺陷和弊端,是造成工程建設管理上出問題的重要原因
一是觀念上的臨時性。由于“指揮部”是個臨時機構,“指揮部”成員都是從本系統(tǒng)各管理及綜合部門抽調,往往只注重建設任務的完成,忽視項目建設的資料、報批手續(xù)和相關制度的遵守,具有典型的臨時觀念。如成員進行調整,做交接工作時,資料和有關事項無交接手續(xù),使有關事項無法檢查。
二是角色的多重性。“指揮部”有的成員扮演“雙重”角色。如:上述重點工程“指揮部”中的“物資部”成員,多數(shù)是從物資局的物資貿易中心抽調的,這些成員既是“指揮部”的組織協(xié)調者,又是物資貿易中心的經營者,缺乏必要的監(jiān)督制度。
三是特權所致。為了趕時間,搶進度,賦予了“指揮部”一些特權。然而,在實際運作過程中,往往有超權和越權現(xiàn)象。尤其是在處理一些需要“快辦特辦”事情上,事后往往不能及時補辦手續(xù),導致有關事項當事人也難以說清。
有章不循,財務制度執(zhí)行不力是滋生財務管理問題的重要原因
國家的財務制度是必須遵守和執(zhí)行的,是經濟健康有序運作的有力保障。然而,審計查出的像“設賬外資金”、“多計投資成本”、“銀行對賬單丟失”、“有的單體工程無施工合同和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就付款”等問題,反映出建設單位在執(zhí)行財務制度上的隨意性和管理的不到位。同時,也反映出對建設單位執(zhí)行財務制度監(jiān)督機制上有缺失。
重建設,輕管理是導致問題多的主要原因
該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,“總公司”和“指揮部”之間缺少溝通,無法對財務、資金、物資等實行有效地統(tǒng)一管理。特別是項目建成后,“指揮部”撤銷時,資料不進行交接,給決算編制帶來諸多問題,導致難以形成竣工決算。從審計監(jiān)督的角度看,這種管理的不到位,必然引發(fā)諸多問題和隱患。其原因是建設單位沒有處理好“建設”與“管理”之間的關系,往往把“建設”看成是“硬”的,而把“管理”看作是“軟”的,“管理”不到位造成“管理”混亂也就成為“自然而然”的事了。
解決之道
根據(jù)此次對某重點工程的審計調查,對重點工程“疏于管理”的問題,提出如下改進意見:改進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機制。對現(xiàn)行建設管理體制進行改革,逐步建立起符合國家投資體制改革要求,符合市場經濟發(fā)展規(guī)律的政府投資工程管理方式。例如,可以推行“代建制”。據(jù)悉,上海、重慶、河南等許多地方已開始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實行“代建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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